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生物制品新规格规定有哪些,以及生物制品相关法规指南汇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1、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2、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4、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5、第一条 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法律分析: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和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以及药品的特殊性而制订的。
2、每lml不得过100cfu。霉菌和酵母菌数每lg或lml不得过100cfu。大肠埃希菌每1g或lml不得检出. 1用于手术、烧伤及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3、新版药典(2010年版)纯化水检查项下规定:在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时,取本品,***用薄膜过滤法处理后,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附录XIJ),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每1ml不得超过100cfu。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新生物制品研制和审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制品和未经批准生产的制品。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4、生物制品新生物制品的审批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实施。
5、【答案】:A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规定,第一类:国内外尚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第二类:国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药典或规程,我国也未进口的生物制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兽用新生物制品(以下简称新制品)系指我国创制或首次生产的用于畜禽等动物疫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生物制品。
该制品不能卖给个人。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兽用生物制品只能销售给省级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养殖场,不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二)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三)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品。第四条 市牧业管理局是我市兽药经营的管理部门。
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兽用生物制品只能销售给省级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养殖场,不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可以。根据查询《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显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其中包括兽药。
法律依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条 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办理批签发。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行为,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依据本办法规定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未经批签发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禁止使用。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其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制度。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将每批产品的样品和检验报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产品的样品可以每15日集中寄送一次。
其实是指“每一批”!所谓的批签发,就是说,每一批产品都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签发、核准后,才能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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