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生物制品防护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生物制品防护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加强兽用疫苗生产环节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防护检查验收,依据《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防护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573号),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防护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防护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专家在我部兽药GMP检查员库(兽用生物制品组)中选取。必要时,可邀请生物安全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检查验收工作。
二、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防护检查验收和兽药GMP检查验收可同时开展,也可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后再开展,其检查验收程序参照兽药GMP检查验收程序执行。
三、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防护检查验收和兽药GMP检查验收结果评定,应分别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定,但不累加计算和评定,分别出具项目缺陷表和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四、按照我部规定需要通过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防护检查验收的生产线,未通过该项检查验收的,不得纳入企业《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有关规定实施前已纳入生产范围的生产线,如至有关规定截止日期仍未通过该项检查验收,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取消企业《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中的相应生产线。
COVID-19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传染病管理。
按《20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指南(试行第二版)》确定如下原则:
(一)新型冠状病毒暂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
(二)病毒分离培养、动物实验等活动应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开展前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
(三)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如果不能可靠灭活,进行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时,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开展,生物安全柜中进行,个人***用***生物安全防护。
目前***肺炎按甲类传染病管理,传染性强,在有些传播途径尚未完全明确前提下,制定实验室的防控预案。
标准预防
是指基于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粘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医院感染的发生,所***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手卫生、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呼吸卫生及咳嗽礼仪等。
一级生物安全通常是指实验室操作和防护等级最低的生物安全级别。在实验室中,一级生物安全级别的操作通常是在一般性的实验室环境中进行的,没有特殊的高压灭菌器等高级别防护设备。
在一级生物安全级别下,实验室工作人员只需要***取基本的防护措施,如使用实验室外套、手套、口罩和实验室眼镜等。此外,实验室工作人员也需要进行基本的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保持桌面和实验室内部的清洁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生物安全级别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当地的法规和标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生物制品防护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生物制品防护标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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