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生物制品管理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生物制品管理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种类。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是我国对于兽用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等)的管理规定。办法规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流通、使用、监管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
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修改了《兽药管理条例》等53部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关于《兽药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您可以访问中国***法制信息网查看。
一、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含渔药)的归口管理:渔业局负责无交叉渔药(即仅用于水产养殖的兽药)的管理。
二、在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内设立渔药审评小组;该小组参与有关渔药标准、规范的评审,对渔药(包括新渔药、进口渔药)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进一步充实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委员会、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中渔药方面的专家,具体专家人选由渔业局提名推荐。渔药的安全评价试验,由指定的水产科研院所承担。
四、有关渔药管理的具体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关兽药(渔药)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由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起草,并会签渔业局有关必药的专门性管理规定及技术性文件,由渔业局主办,会签畜牧兽医局。
(二)渔业局负责组织起草渔药专门性技术规范和允许使用目录、禁用清单,并提交兽药审评委员会评审。相关文件会签畜牧兽医局。
(三)需要审批的渔药(包括新渔药、进口渔药),由渔业局提交兽药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关文件会签畜牧兽医局。
(四)渔药专产企业的许可管理由渔业局负责;许可文件由渔业局主办,会签有牧兽医局。
(五)全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年度抽检***应涵盖水产品:水产品中兽药残留年度抽检 ***由渔业局提出并组织实施,药残超标水产品的查处工作由渔业局负责。 (六)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年度***应涵盖渔药;渔药的点抽检品种和抽检范围由渔业局提出。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的发生、传播和危险物质对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危害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2月9日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监测与预警、评估与处置、安全控制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生物制品管理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生物制品管理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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